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开发建设某住宅项目。因业务需要,某建筑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A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A公司的工人老孙不小心发生工伤事故,经过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老孙想走工伤保险报销时发现,A公司压根没给他交过工伤保险,老孙也无力承担住院费、康复费等。无奈之下,老孙把总包和分包的两家公司都告到法院,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分包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未给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总包公司未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用工情况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两家公司都存在过错。员工老孙因工伤事故遭受的损失,系由总包公司未尽监督义务与分包公司未规范用工、保障安全生产共同导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分包公司赔偿老孙40万余元,总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领域中,总承包单位并非将工程分包后即可“免责”,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范用工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责任。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都有可能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施工人员在入职时应注意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用工凭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