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霞因欠下巨额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使用、出行等均受到限制。之后,阿霞“借”用妹妹阿菊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生产生活,并以阿菊的名义与老孔、老顾合伙开办公司。退伙时,阿霞让老孔、老顾写下债权人为阿菊的借条。后阿菊持老孔、老顾出具的借条,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阿霞作为多起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以阿菊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转让债权,实质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该行为直接损害了阿霞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转让行为无效,法院遂依法驳回了阿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既损害司法权威、也有违社会公信,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同时,大家不要将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外借他人,要珍视自身信用、保护个人信息,守法行事、诚实履约。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