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杜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工程师,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经公司安排,小杜完成保密培训并通过考试。小杜后通过微信将公司的工艺流程图发送给第三方公司。公司发现后,当即采取措施追回,并与第三方公司就保密制度签订协议。之后,公司以小杜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杜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工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放保密手册等方式向小杜告知案涉资料属于保密信息,并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小杜擅自将工艺流程图发送给他人,属于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小杜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杜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司机密信息承载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等重要内容。掌握保密信息的员工务必清楚知晓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严重性,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不私自对外传播公司的保密资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