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未成年人小顾到同是未成年人的小彭家中吃饭。二人边吃边聊,相谈甚欢,小彭一时兴起喝了一些酒。之后,小顾的母亲打来电话催促其尽快回家。小彭随后向邻居借来摩托车,驾车送小顾回家。
行驶过程中,小彭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倒地、小顾面部等处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小彭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小顾向小彭一家索要赔偿。因协商不成,小顾只得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被告小彭及其父母认为,小彭的行为应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彭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存在重大过错。虽然,被告小彭是出于好意送朋友回家,但不能适用好意同乘原则减轻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小彭尚未成年,被告小彭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小顾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彭的父母赔偿原告9万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尤其是酒后驾车,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潜藏极大安全隐患。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2周岁禁止骑行自行车上路,不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满18周岁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驾驶机动车。未成年人应清醒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唯有遵守规则、敬畏生命,才能在成长道路上稳步前行,拥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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