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巧解厂房纠纷助企脱困
原创
我言新闻 2025-08-26 16:32

盐城晚报讯  近日,射阳法院受理了一起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同时,原告依约按被告要求定制生活用房、起重机及增容配电房等,为此投入了70万余元。后因情况发生变化,被告提前退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以及因提前解除租赁关系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获悉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法官询问双方的调解意向后,采取“线上+线下”联动模式推进调解。

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民法典中违约责任规定,指出其未履约构成违约,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提醒原告,损失虽客观存在,但需理性计算损失,过度索赔可能会激化矛盾,影响矛盾及时化解。

首次线下调解时,双方因20万元差额未达成一致,后被告主动反馈:若原告同意由其拆走起重机设备,并给予三个月付款宽限期,可接受原告的赔偿方案。为减少往返法院奔波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消耗,法官抓住契机,通过线上反复沟通协调,推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

为确保调解方案落地,法官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结合案件实际,法官提醒被告:起重机拆除可能导致厂房结构受损,需提前明确防护责任;同时建议原告在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条款,督促被告按期付款。最终,双方就所有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被告按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按约定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这起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此次案件处理,不仅避免了冗长诉讼对企业的拖累,更以高效、务实的司法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射阳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以调解促和谐、以服务护发展,持续为辖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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