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王某与房东陈某于2020年签订为期5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5万元。承租后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将原装门更换成A品牌门。第3年,王某提前2个月告知陈某要退租,陈某未有异议。房屋腾退时,王某将A品牌门拆除,更换成与原装门同型材的B品牌门。
陈某诉至盐城经开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提前退租的损失,并将商铺门、门槛大理石裂缝恢复原状。王某抗辩称其已提前2个月告知陈某退租且已完成复原大门的义务,门槛大理石裂缝系自然磨损,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属于合同约定且不构成法定解除情形的情况下,王某提前退租属于违约解除,应向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王某提前2个月通知陈某退租,客观上为陈某提前寻找替代交易、减少房屋空置期等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同时王某及时腾退返还房屋,结合租赁市场行情、剩余租期等,法院酌定王某赔偿陈某5万元。
关于房屋复原的问题,经法院实地勘查,王某复原的B品牌大门与同地段商铺原装大门相比较,在质量、型号、颜色、使用等方面不存在劣后的情况,门槛大理石磨损亦在房屋使用的正常损耗范围之内,故王某退房时对此无须赔偿。
法官说法:租赁市场瞬息万变,租客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确需调整合同约定或提前解约,租客应主动与房东友好协商解决;未经协商擅自退租的,将面临被追讨租金、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长租合同中,租客提前退租解除合同的,须向房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综合剩余租期长短、租客是否提前通知、有无及时腾退房屋、退租前有无欠付租金等因素来确定,以使守约方预期利益不被减少,也使违约方不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同时,房屋作为一种租赁物,在出租使用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应的损耗,租客支付的租金中已经包含了房屋自然损耗的对价,故退房验收虽系房东权利,但验收方式应合理有度。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