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讯 某新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两份(二标段、四标段),合同金额总计1.2亿余元。合同签订后,某新能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两笔合同定金800万余元、900万余元,后案涉两工程无法正式施工,两公司均同意解除案涉两份合同,但就定金返还事项发生争议,遂诉至亭湖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减轻双方企业诉累,承办法官考虑到两案具有高度关联性,遂从全局角度出发,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主动牵头将两案一并处理,组织双方企业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法庭谈话、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交流,了解到被告愿意解除合同但不愿意退还定金,是因其在案涉两合同签订后做了一些前期工作,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法官在充分研究案件后,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系统梳理,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调解工作渐入正轨。
调解中,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与原告某新能源公司沟通:如果案件久悬不决,其1700万余元的定金迟迟不能释放,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会产生负面影响,且被告确实为案涉工程与下游企业签订了部分合同并支出了款项;另一方面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谈心,向其释明法院理解并认可被告为案涉工程做的前期努力和付出,但是其付出与其截留的1700万余元定金还是应当权衡利弊,如果不及时返还,会产生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还劝解双方应体谅彼此的难处,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经过数月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款项支付。至此,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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