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参加被告某卫生院组织的免费体检,在体检的过程中,原告李某因踩空致摔倒受伤,社区工作人员及被告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当即将原告李某送回家中。当日,原告李某由家人送至市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李某自行支付医疗费用54692.5元。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左髋关节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李某遂诉至盐都法院。
法院裁判:本案中,原告作为高龄老人,在参加被告组织的免费体检活动时,未有成年家属陪同,亦未向被告要求帮助,故原告对其自身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前来体检的老年人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摆放警示牌、未增加志愿者或工作人员、未对高龄老人进行专门的引导和帮助,且被告在原告摔倒后,只是将原告送回家中,致原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故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40%责任,其他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场所管理人和活动组织者应提供与服务对象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措施,尤其是在老年人没有成年家属陪同的情况下,更应注意到群体特殊性,做好提醒与保护。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