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二手交易风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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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言新闻 2025-07-31 19:22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钟某向陈某借款并出具《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将其奥迪轿车质押给陈某。后钟某未能还款,2022年9月,陈某在未征得钟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钟某奥迪轿车拖走。2022年11月,陈某将车辆低价出售给丁某,丁某为专门从事“抵押车”买卖的人员,又将车辆转售给孙某。2023年11月,因陈某未能将奥迪轿车归还钟某,钟某诉至射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钟某自质押合同签订后并未向陈某交付涉案质押车辆,质权并未设立,陈某在未征得钟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拖走涉案车辆,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遂判决陈某向钟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后陈某向丁某追要车辆并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返还车辆,如不能返还,按车辆价值折价赔偿;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车辆的车主为钟某,陈某为钟某的债权人,钟某虽差欠陈某借款未偿还,但陈某无权私自处分钟某所有的案涉车辆,且陈某与丁某之间关于车辆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客观上损害了车主钟某权益,严重扰乱了二手车流通经营市场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之间关于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未经钟某同意擅自将案涉车辆出售给丁某,丁某明知案涉车辆存在相应权属风险而购买,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陈某明确提出返还车辆要求,丁某应当向陈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折价款返还之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综上,法院判决丁某向陈某返还案涉奥迪轿车,如丁某不能及时返还车辆,则丁某向陈某赔偿车辆折价款及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抵押车”流入二手市场,主要是因为原车主资金需求迫切,遂将仍处于抵押状态的车辆质押给民间借贷出借人,并约定到期如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可直接处置车辆。此类车辆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利益纠葛复杂,易引发矛盾纠纷。实践中,经常存在借款人未交付质押车辆,出借人擅自拖走车辆并低价转卖他人,出卖人没有车辆所有权,买受人在明知有被原车主取回的可能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扰乱二手车流通经营市场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不仅要承担车辆可能被盗抢的风险,也要承担在车辆失踪后支付出卖人车辆折价款及占有使用费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充分了解车辆来源及抵押情况,拒绝购买盗抢车辆、走私车辆、查封车辆,警惕“低价捡漏”陷阱,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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