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叔能取代母亲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原创
我言新闻 2025-07-18 17:14

2007年,张大某与刘某平相识同居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后刘某平离家且至今未归,张小某一直随张大某和爷爷张某生活。2016年,张大某因意外死亡。2025年,张某去世。之后,张小某由堂叔张某某及其他亲属轮流负责日常生活和学习。张某某今年5月诉至盐城经开区法院,要求撤销刘某平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其为张小某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征询张小某意愿时,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张某某的监护。法院赴刘某平户籍地实地调查时,也未能找到刘某平及其父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父亲、爷爷生活。作为母亲,刘某平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自父亲、爷爷去世后,张小某处于法定监护缺位的状态,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构成不利影响。张某某虽不属于张小某的近亲属,但一直给予张小某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实际上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监护责任,现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作为张小某的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并得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同时,审理过程中,张小某也表示愿意由张某某作为其监护人。故法院判决撤销刘某平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张某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监护权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和责任。监护权一经确认,对于监护人来说,既是一种法律授权下的权利,也是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民法典就监护采用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父母基于亲权作为未成年人的天然监护人,也包括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村(居)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27条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变更监护人的原因包括:1.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且拒绝委托他人履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民法典第36条对此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父母因犯罪服刑、父母下落不明、父母行为能力受限等。本案正是因为张小某的亲生母亲刘某平一直下落不明,导致张小某长期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张小某虽然一直由家族里的亲属照顾生活,但为了孩子更好地生活学习成长,未成年人的堂叔请求法院变更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

确定的监护人也需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具体有:1.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2.监护人自身的监护能力和条件;3.群众自治组织的意见等。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