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为刘某设立网络视频直播间账号与后台,刘某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获取观众的支持和肯定……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间,如刘某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某科技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刘某应当向某科技公司承担违约金50万元。
次日,刘某通过微信向该科技公司提出解约后单方停播。
另查明,刘某在某科技公司的直播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总打赏为8616元,其中抖音收取4308元,该科技公司获益1723.2元,刘某获益2584.8元。
法院审理:盐城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签订次日,刘某即以学业繁忙和身体原因解除该协议,既不符合案涉协议的约定,亦不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后其不再履行案涉合作协议,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应为3年,而刘某仅在某科技公司处直播15天即不再履行案涉合作协议,且双方对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明显过高,但刘某的违约行为确实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收益损失,法院综合刘某在某科技公司处直播时的收入情况、某科技公司获益情况及协议履行情况,故判令刘某支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3万元。
法官说法:近几年来,互联网直播平台吸引了众多年轻人怀揣“网红梦”进入直播行业。在直播行业日新月异的时代,网络直播行业因市场波动产生的收益变化较大,主播擅自停播的情况时有发生,传媒公司起诉主播违约,要求赔付高额违约金的案件大量涌现。在建立合作关系时,传媒公司通常会提供格式合同并约定高额违约金,部分主播希望“一夜成名”,怀揣着“网红梦”,不假思索即签订合作协议。传媒公司为了宣传包装主播,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若主播违约必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本案中,刘某作为主播在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对行业规则和操作具有一定认知,对自己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刘某在签订合作协议次日,即擅自单方解约并停播的行为确属违约,法院综合考虑主播的知名度、影响力、收益状况,以及直播公司的投入成本、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合理调整,既能够防止违约金成为该公司不当得利的工具,又可避免对刘某施以过重的惩罚,切实维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