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某足球运动训练中心陆续与高某等人签订了市区某体育场看台用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均未再签订租赁合同,高某等人继续占用租赁的房屋至体育中心改扩建。
2022年4月,足球运动训练中心向高某等人发出《通知》,要求缴纳占用费并让房。因沟通无果,足球运动训练中心分别以高某等人为被告诉至亭湖法院,要求高某等人交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租赁合同月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高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3406.25元。
因该批案件系同类型群体纠纷,亭湖法院对其中一起案件进行示范诉讼。该案生效后,同批的8件案件,成功调解4件,被告履行完毕原告撤诉3件,按撤诉处理1件。该案系“个案裁判+类案调解”的生动实践,即通过示范案件形成正确的裁判尺度和价值标准——将生效调判文书确立的标准类推适用于同类案件——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方式,推动从个案定分到类案止争。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