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盐城经开区法院判决梁某等5名被告人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恢复费用182648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执行立案后,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若简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不仅达不到恢复生态环境的效果,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执行法官经反复调研、论证,决定本案采用替代修复的执行路径。后在代表委员的见证及渔业专家的指导下,被执行人在黄沙港将1600多万尾优质海蜇苗放入大海。
典型意义:本案中,盐城经开区法院积极引导“破坏者”变“修复者”,主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让被执行人偿还“生态债”,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罪犯并重的目的,使生态损害赔偿不仅仅停留于一纸判决上,更体现在“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理念的实践中。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