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讯 近日,市中院通过异地协助执行和审执联动机制,在诉讼保全中成功一揽子化解了某科技公司与某材料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既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江苏某科技公司与宜宾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大丰法院一审判决某材料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700万余元货款。某材料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审理期间,某科技公司得知其向某材料公司出售的石英砂绝大部分尚未使用,遂向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因石英砂存放在外省仓库,市中院执行干警迅速通过异地协助执行机制向某材料公司经营地的宜宾兴文法院发起协助执行申请,并千里奔赴宜宾兴文开展财产保全工作。4月23日上午,市中院执行干警在抵达兴文后,联合兴文法院执行干警共同赶赴某材料公司。经调查,某材料公司因市场价格波动,生产已停滞,原租赁厂房租期亦届满。由于当地政府已引入新公司进驻该片厂区,因此,某材料公司堆放在厂房内的石英砂已由某投资公司挪至其他仓库存放。经兴文法院对接,市中院执行干警成功找到属于某材料公司的石英砂,并在各方当事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清点查封,顺利完成财产保全。
虽成功保全,但市中院干警并未就案办案。在保全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某科技公司有意将石英砂拖回,而某材料公司因生产停滞,亦无意留下该批石英砂。经询问,执行干警了解到双方对由某科技公司拖回石英砂并无异议,争议在于该批石英砂抵扣货款金额以及剩余履行金额。为化解矛盾争议,4月23日下午,市中院执行干警立即与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联系,远程联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形成由某科技公司将剩余石英砂拖回,某材料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的调解协议。随后,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民事调解书。
4月24日,市中院依某科技公司申请,解除了对石英砂的保全。同时,为避免调解协议履行中发生后续矛盾,市中院执行干警积极督促双方按照调解协议交接石英砂。某材料公司积极配合提供叉车等搬运机械设备,某科技公司顺利将剩余石英砂装车拖回。至此,这场千里奔赴的财产保全、调解、履行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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