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7点多就来蹲守了,直到听到里面有动静,我就立马联系执行法官,然后法官帮着联系公证处和开锁师傅。但还是让她跑掉了!她肯定是在我上厕所的那一刻溜掉的。”4月17日,在市区盐中巷的一栋老住宅楼的顶楼,申请执行人开始笃定被执行人已经被堵在了房屋里面。但是当盐城经开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打开房门后,找遍了房屋的每个角落,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此刻的心情低落到了极点,浑身的力气慢慢地被抽干,再也支持不住地瘫软在地上,陷入懊恼。
申请执行人杨某和被执行人徐某是亲戚关系。2019年1月、2019年7月,经徐某介绍,杨某分别向某公司购买了10万元、5万元理财产品。但是后来,这两笔理财产品到期后未能兑付,也给本来融洽的亲戚关系蒙上了阴影。
2020年1月,徐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某15.6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到账归还,到账后此借条自动作废。”就是这张借条,成为杨某在法庭上的重要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2019年的5万元及2019年的10万元款项是杨某转账至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但徐某在款项发生时分别向杨某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借条。在这两笔理财产品无法兑付后,徐某又向杨某重新出具了15.6万元借条。“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就案涉款项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判决书载明,徐某在案涉款项发生时及理财产品无法兑付后,两次向杨某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可以确认该借款凭证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杨某与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法院根据双方的财务往来,厘清有关事实,最终判决徐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多元及利息。
“判决书下来后,她还是不还钱!”在执行现场,杨某不停地念叨,为了能让对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她多次来找徐某的下落,执行法官也前后陪她来过4次,依旧没找到人。4月17日,她下定了决心,从一早上就盯着徐某的出行。“我就拿个椅子,坐在楼道的拐角,一刻都不敢分神。”但是当法院执行人员赶到现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之下,依法打开屋门的时候,发现徐某并不在屋子里面。
“她到底去哪里了呢?”杨某百思不得其解。她回想整个事情的经过,“也许就是在我上厕所的那一小会,她跑掉了吧!”她甚至请开锁的师傅通过楼顶的维修洞爬上去,看看被执行人是否躲上了楼顶,但结果还是让她失望了。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博弈是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的,但这就是执行工作的真实情况。”面对杨某的极度失望,执行法官王得志上前安慰了一会儿,“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再来盯人一定要多个人照应。”他表示,“生效的判决必须要得到履行。只要你不放弃,我们就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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