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宋某作为户主,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8年。2012年宋某立下代书遗嘱:“5.4亩承包田由四子宋某丁单独继承”。
三年后,宋某丁的三个哥哥趁其外出,将4.37亩承包田分割种植,部分转给第三人彭某。2021年兄弟阋墙,宋某丁手持遗嘱状告三个哥哥。“老父亲遗嘱写得分明,这5.4亩地就该归我!”但三个哥哥认为土地属全家共有,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亭湖法院调查发现,涉案土地虽登记在宋某名下,但属于“农户家庭承包”性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一户一证”原则,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户主仅代表家庭签约,并不意味土地归个人所有。因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共有财产,非个人遗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该财产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以户作为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发生继承、分割的问题。如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则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亦不属于遗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原、被告的父亲宋某作为承包经营户代表,无权在遗嘱中处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遗嘱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无效。原告基于该遗嘱主张案涉土地由其继续承包种植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这份判决不仅明确了土地权属,更提醒我们亲情的珍贵。当家庭成员因土地产生纠纷时,更应知道,承包地到期后可能调整,但手足亲情却是永远无法替代的宝贵财富。
家庭承包地不属于个人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确权,户主仅是家庭代表。即便户主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也无权单独处置家庭共有承包地。
亲情比土地更值得守护。土地收益分配可通过家庭协商解决,建议邀请村干部或调解员共同商议,避免因诉讼加深家庭裂痕。已故父母的承包地应由在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
认清土地承包三大原则:承包权随户延续,不因个别成员离世改变;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分割、买卖承包地;整户消亡后土地由集体收回,不可继承。
法官特别提醒,土地承包证虽登记户主姓名,但权益属于全体家庭成员。遇到继承纠纷时,可向村委会、司法所咨询,避免引发矛盾。
小提示
误区一:户主并不是地主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登记人仅为家庭代表。
就像户口本户主不一定是全家财产的所有人。
误区二:遗嘱大过天
公民只能处分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误区三:分家即分地
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分割承包土地。
即便分户也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