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关键性能
构成欺诈三倍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徐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3台某数码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平板电脑,共花费4864元。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徐某发现该平板电脑无进网许可标志。后徐某要求某数码公司提供进网许可服务,但某数码公司予以拒绝。徐某认为该数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行为受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某数码公司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网络平板,违反了电信法相关规定,且未向徐某如实告知,致使徐某基于错误认识购买案涉平板,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平板电脑作为智能终端设备,网络接入能力是其基础功能。若设备未获进网许可,不仅功能存在缺陷,而且超出普通质量瑕疵范畴,构成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根本性否定。本案中,商家在明知产品未获进网许可的情况下,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本案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行为,又为规范良好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范本。
网络二手平台售假
亦须承担相关责任
基本案情:张某某以“某全球买手店”为昵称在“闲鱼”出售Gucci古驰牌围巾,标注“全新正品”“假一赔三”等说明,并有标准的退货退款流程及售前售后人员。2023年11月2日,蒋某某在张某某处购买了一条围巾,价款2398元。蒋某某收到围巾后发现与正品工艺差距较大,遂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围巾并非Gucci品牌。蒋某某与张某某协商退货退款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虽在“闲鱼”平台出售商品,但并非偶然、少量地处理闲置物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故张某某应属经营者。张某某将非品牌围巾宣传为高档奢侈品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部分经营者通过二手平台“真假混卖”“以旧充新”,甚至妄图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信息不对称等漏洞逃避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二手平台内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商品的主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为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引。
无资质医美致“毁容”
惩罚性责任不可逃
基本案情:2022年8月,唐某某为许某某实施筋膜悬吊全脸、苹果肌等美容项目。许某某共支付服务费2.28万元。后许某某因面部不适就医,被诊断为面瘫等。许某某与唐某某就赔偿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赔偿损失。另查,唐某某系某化妆品公司工作人员,其未取得美容医师资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妆品公司对许某某实施的美容项目属于医疗美容,但其未能举证已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且唐某某亦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某化妆品公司、唐某某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许某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支持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执业许可证。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提供医疗服务,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本案判决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查看美容机构的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医美方案,保障自身安全。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