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公司赠送了一份公司内部健康体检福利,张某遂前往保险公司内设的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束后,保险公司却未能及时告知张某体检结果,也未及时向张某送达《客户健康反馈函》。半年后,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慢性肾病5期。后张某前往保险公司调取了当时的《客户健康反馈函》,《反馈函》载明:张某肾功能异常、双肾弥漫性损害。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导致其病情恶化且未获及时治疗,具有过错,遂诉至亭湖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保险公司赠送张某相关体检服务,却未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张某,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经咨询相关医学专业人员可知,慢性肾脏病的发展无法逆转,及早发现、积极治疗也仅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病情。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反馈体检结果的行为,对张某后续疾病的发展带来的影响程度较小。据此,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经营者为获取消费者的关注,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在相关合同中作出的单方附赠服务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也应当按照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按照承诺提供了相关体检服务,但却未能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投保人张某。在合同履行上存在明显的瑕疵。而未及时告知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张某的及时就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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