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老人保留“必留份”,遗嘱是否无效?
2025-03-11 17:13 我言新闻

 

案情简介:86岁的陈某芳育有两子一女,并长期跟随大儿子生活,二儿子定居南京。女儿戴某梅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

2024年2月,戴某梅病逝,生前于住院期间手写遗嘱明确:全部财产由丈夫王某继承,并要求王某继续赡养母亲陈某芳等。遗嘱履行过程中,王某每月向陈某芳支付1000元赡养费,但双方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陈某芳主张遗嘱未保留其必要份额应部分无效。后王某诉至盐城经开区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必留份”条件。该条款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经查,遗嘱订立时,陈某芳虽患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但其除女儿外仍有二子承担赡养义务;王某已按遗嘱约定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保障了陈某芳基本生活需求。据此,法院判决,戴某梅遗嘱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中通过明确“必留份”为特定弱势群体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既体现了对家庭成员生存权益的底线保障,也有效防止被继承人将法定赡养义务转嫁给社会。该案中所设立的遗嘱,已对继承人的生活保障作出了合理安排,再以“必留份”否定遗嘱部分效力,不符合遗嘱相对自由的原则。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遗嘱订立时应主动核查法定继承人情况,对符合“双无”条件的继承人必须保留必要份额。同时,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订立遗嘱,既确保处分财产的有效性,又妥善履行家庭责任,增进家庭和睦。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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