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盐城晚报讯近日,建湖法院高作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纪某开出《司法处罚决定书》。
2025年1月,高作法庭受理了原告纪某诉被告崔某的民间借贷案,纪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材料,诉请崔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同时,纪某还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
经初步审查,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查封、冻结了崔某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数日后,崔某向法院反映,2023年11月,其已将双方之间的账目全部结清。同时,崔某还提供了一张“以前借条一律作废”的书面说明及结账记录。
了解情况后,法院当即通知纪某到庭谈话。在铁证面前,纪某承认其在明知已结账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提起诉讼。纪某的行为系虚假诉讼,并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保全措施,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经过承办法官严厉释法,纪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具结悔过,并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建湖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对纪某罚款1000元。之后,纪某主动交纳了罚款,并向法院出具了检查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