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李某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称其在某餐饮店购买的梭子蟹不新鲜,后该视频于当日被删除。次日,李某又发布第二条视频,称其食用梭子蟹后拉肚子,该视频下有评价622条、点赞912条,被转发188次、浏览7.9万人次。该餐饮店认为,李某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亭湖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在该视频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47526.79元。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在人格权可能遭到侵害或妨害时,即使没有实际损害发生,权利人仍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及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李某发布关于食用原告销售的梭子蟹造成腹泻的视频,涉及到对梭子蟹是否安全卫生、是否能够食用进行评价,已经超出了个人食用感受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如果需要维权,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综合李某发布视频的内容、主观过错、影响范围、损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应当承担删除视频、赔礼道歉的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商家的经营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天气、经营时段、食品的季节性、消费者的方便程度等,而原告不能证明其经营情况与李某发布视频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李某发布的视频并非网络上对于原告销售食品的唯一的不利评价,故不能认定原告的经营情况完全是受李某发布视频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删除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涉及原告餐饮店的视频,并以该抖音号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网络用户有权评论、批评,但是点评内容应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起到倡导网络文明用语真正发挥点评分享好物好店、监督商铺、提升服务质量的价值导向作用。
审核:吕聪慧 吉德龙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