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盐城某阀门公司按照购销合同约定,需向武汉某机械公司供应一批焊截止阀,价值9000元。后来,盐城某阀门公司员工李某通过手机扫码进行物流下单,并通知被告南京某物流公司建湖分公司快递人员来收货,李某在手机上填写货物电子运单信息时,载明了货物保险价值500元,并交纳保价费2元、运费157元。物流下单成功后,被告南京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其武汉某快递分部后遭受火灾,货物在火灾中毁损灭失。
盐城某阀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某物流公司赔偿货款损失9000元,退还运费159元,合计9159元。南京某物流公司辩称,原告物流下单时载明货物保险价值为500元,按保价条款最多赔付500元。
建湖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南京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盐城某阀门公司货物损失500元,并退还运费157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盐城某阀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价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如有遗失或损坏,承运人将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货物实际价值,交纳保价费。如填写不实,货物意外发生灭失的,超过保价部分损失,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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