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震慑作用,近期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梳理发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地深刻汲取案例教训,根据建筑施工安全“六化建设”与“三警机制”相关要求,压紧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持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力度,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案例一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5月23日,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某厂房项目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装载车司机柏某某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案
2025年7月23日,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巡查发现,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厂房项目,存在专职安全员未在现场履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施工中出现险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案
2025年1月10日,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某房地产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东侧矩形桩桩间土流失的问题立案处理。经查,该公司在危大工程施工中出现险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相关问题,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的规定,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800元(壹万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5年12月11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厂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分包单位盐城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查处理,该总承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现场负责人余某某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装饰工程消防检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2025年5月14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装饰工程中消防检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调查处理,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的规定,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安瑞倩 丁中明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