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大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明确各环节管控要求,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期专题全面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从方案编制到违法追责的全流程强制性要求,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环节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是危大工程安全施工的基础,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编制,做到内容完整、贴合现场、参数准确、措施可行,严禁脱离现场实际生搬硬套、无方案施工。
(一)编制主体要求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单独组织编制。
(二)方案编制内容
所有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包含以下9项核心内容,覆盖基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暗挖、钢结构安装、人工挖孔桩、建筑幕墙安装等类型工程,缺一不可:
1.工程概况:含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周边环境条件、施工要求、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等;
2.编制依据: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含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含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
5.施工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岗位职责;
7.验收要求:含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人员、验收内容;
8.应急处置措施:含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事件处置措施、救援资源保障、应急物资准备;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含完整的力学验算、设计计算书,配套施工平面、剖面、节点详图、监测布置图等。
环节2:方案审核与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严格履行“施工单位内部审核→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程序,未经审核审批的方案,一律不得实施。
(一)施工单位内部审核
1.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方案的,应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双签字、双加盖单位公章。
(二)监理单位审查审批
1.施工单位审核完成的方案,应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未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直接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履行本文件规定的监理单位对应审查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3.监理单位对方案内容存在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退回施工单位重新编制,严禁为不合格方案签字放行。
环节3: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
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完成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后,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未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一律不得开工,严格按照我市专家论证管理要求执行。
(一)专家选取要求
1.应从盐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项目参建各方无利害关系的同一单位专家人数不宜多于2名;
2.本市专家无法满足专业需求的,可从江苏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
3.与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二)会前准备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确定专家名单,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方案电子稿发送给专家审阅,同时报送属地安全监督机构;
2.论证会宜设置在施工现场,应提前为专家提供现场踏勘条件和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应参会人员
1.专家组全体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6.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监督会议;
7.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公司)不能到场履职的,应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备案;
8.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提前书面说明并经建设单位及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四)论证内容
1.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
2.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技术参数、验算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纸是否合规;
3.施工工艺、流程、方法是否安全可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工况;
4.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完整、可落地等。
(五)论证结论与处置
1.论证报告应当场形成,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类结论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签字确认并负责;
2.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
3.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明确的修改内容完成修改,修改情况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4.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重新修编方案,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论证,严禁恶意更换专家规避整改要求。
环节4:施工现场全过程管控
专项方案获批后,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全面落实施工全流程管控要求。
(一)两级交底制度
1.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内容全面交底;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危险部位、操作要求、风险防控措施、应急避险方法;
3.两次交底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纳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二)现场公示与警示
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施工过程动态管控
1.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确需修改方案的,修改后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超危大工程方案修改涉及核心内容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非重大修改的,需经原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2.项目负责人应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履职,落实带班制度;专职安全员应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对违规施工行为立即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3.监理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危大工程施工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发现未按方案施工的,立即下达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同步上报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主管部门;
4.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成果,发现监测数据超预警值的,立即上报所有参建单位,配合开展风险处置。
环节5:危大工程验收
危大工程完工后,应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推进后续施工。
(一)验收主体
1.危大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共同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参与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2.超危大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除危大工程要求参与人员外,应当邀请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可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落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回访制度的通知》要求,邀请原论证专家组组长及1-2名论证专家到场,对方案实施情况、工程实体安全状况提供技术指导,专家意见可作为验收参考依据,不替代法定验收主体的验收责任。
(二)验收内容
1.专项方案执行情况,工程施工是否与方案内容一致;
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复试情况,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施工过程关键工序质量安全控制情况,结构稳定性、变形控制是否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
4.安全防护设施、监测数据、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施工过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与工程实体同步。
(三)验收要求
1.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2.验收合格的,应形成书面验收记录,由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验收合格后,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验收结果及责任人员。
环节6:超危大工程专家回访
为解决超危大工程方案与现场施工“两张皮”问题,我市全面实行超危大工程关键节点专家回访制度,所有超危大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一)回访节点要求
1.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中,应明确具体的专家回访关键节点(如基坑土方挖至设计基坑底、底板浇筑;塔吊基础浇筑前;高支模搭设完成、混凝土浇筑前;附着式脚手架提升/附着前;吊篮安装检测后使用前等);
2.施工至论证报告明确的关键节点时,应组织专家回访,未完成回访的,严禁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
(二)回访人员要求
1.回访专家必须为原论证专家组成员,每次回访人数不得少于2人,由论证专家组组长牵头并参与;
2.应同步到场的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3.专家回访事宜要提前告知属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派员到场监督。
(三)回访处置要求
1.专家回访需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出具书面指导结论和意见,相关资料报送属地主管部门登记留档;
2.回访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监理单位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暂停施工整改;
3.施工单位应按回访意见完成隐患整改,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专家管理要求
专家存在未按要求参与回访、出具虚假意见、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市住建局将从盐城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中予以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环节7: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处置
(一)隐患排查治理
1.项目部应建立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日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巡查,项目部、监理部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整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2.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危大工程专项联合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对发现的隐患全程督办整改;
3.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工,组织所有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二)应急处置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危大工程风险特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报告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并同步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信息须在1小时内完成初报,
3.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应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开展抢险工作后评估。
环节8: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未提供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未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未组织危大工程清单编制、未处置监测异常情况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1.未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对超危大工程组织专家论证、擅自修改方案、未按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项目负责人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按规定现场履职、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未履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专职安全员未现场监督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从严处罚。
(三)监理单位违法责任
1.未按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发现违规施工未要求整改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上报主管部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从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开展专项巡视检查、未参与危大工程验收、未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参建单位责任
勘察、设计、监测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生命线,每一个环节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每一项责任都必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市住建局将持续加大全市危大工程监督检查力度,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筑牢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防线。
责任编辑:安瑞倩 丁中明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