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经查,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未落实四方交底、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违规动用机械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醒如下:
1.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2. 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工商业用户停产停工,引发经济损失;
3. 可能连带损坏供水、供电、通信等其他公用设施,引发次生灾害;
4. 事故处置需封闭道路,造成交通堵塞,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5. 事故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项目报批前,必须主动向管道燃气企业查询施工区域及周边燃气管道分布资料,明确项目是否涉及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按规定向住建、规划等政府部门报建并获得批准;
2. 项目获批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四方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共同现场核实管道位置、走向、管径、压力等级等关键信息,签订《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对施工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3. 涉及高压燃气管道的保护方案,须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燃气企业参会确认;现有管线资料不全或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重新勘测;
4. 动工前必须书面通知燃气企业,在燃气企业派专业人员到场指导监护后,方可启动施工。
1.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及周边作业,必须坚持“探挖先行”原则,采用专业管线探测设备复核管道位置,接近管道区域时立即停止机械作业,改用人工小心探挖,严禁盲目开挖;
2. 燃气设施附近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理周边可燃物,配备足额灭火器材并设专人全程监护;
3. 处理废弃燃气管时,须先联系燃气企业确认管道已安全处置,严禁使用焊枪等明火工具切割,应采用手动切割工具进行作业;
4. 施工中暴露的燃气管线,应及时采取沙袋支撑、木板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管道悬空、变形或受外力撞击,严禁在管道上站立、堆放重物;
5. PE燃气管线不得长时间外露于空气中,确需外露的必须用遮光物严密包裹,避免紫外线照射老化;
6. 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围挡和醒目警示标志,注明“地下有燃气管道,严禁重压、开挖”等字样,夜间配备警示灯,严禁无关人员、机械进入保护区域。
1. 发现燃气异味、嘶嘶声等泄漏迹象时,立即停止所有施工活动,切断施工机械电源;
2. 严禁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迅速组织人员有序撤离至上风侧安全区域;
3. 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戒区域,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4. 立即在安全地点拨打燃气企业抢修电话,说明泄漏地点、现场情况等信息,配合燃气企业开展抢修处置。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或未落实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并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核实;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
请各单位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我市将加大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请在涉燃气管道项目施工前,务必提前与属地燃气企业联系对接。

责任编辑:沈婷玉 丁中明 陆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