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交通执法支队联合公安部门在盐城高铁站查处一起网约车司机违规线下揽客案件,涉事司机“双证”齐全,却心存侥幸违规“线下交易”,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被依法处罚。此案再次警示广大网约车司机:合规经营是底线“线下交易”不可取!
案件回顾——合规资质在手,违规操作“踩红线”
10月14日上午,网约车司机王某在盐城高铁站内,看见一名准备通过网约车平台叫车的乘客,随即主动上前招揽,劝说对方放弃平台叫车、直接乘坐其车辆。双方商定目的地和车费后,乘客上车准备出发时,被现场巡查的交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王某及其车辆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双证”,本可通过合规平台接单获得报酬,却为逃避平台佣金抽成,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绕开平台线下揽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巡游出租汽车(即传统出租车)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网约车)则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接收订单,不得在街头巡游或站点主动揽客。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网约车司机未通过平台私自揽客,属于“违规从事巡游经营”,将面临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盐城交通执法支队已依法对王某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处罚与批评教育,王某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接单,规范经营行为。
释法提醒——线下揽客危害大,乘客权益须守护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约车违规从事巡游揽客案例”,现场交通执法人员表示,“这种‘线下交易’行为,不仅扰乱了出租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会让乘客的行程脱离网约车平台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乘客维权将面临巨大困难,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合规经营是网约车行业的生命线,也是保障出行安全的底线,我市交通执法部门以此案为契机,已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巡查频次与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执法威慑力;督促各网约车平台加强对司机的法规宣贯与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营运边界,杜绝线下揽客;鼓励乘客通过12328等服务热线投诉举报违规行为,对核实的问题依法查处,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后续将持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筑牢监管防线。
借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请务必通过合规网约车平台预约或乘坐正规巡游出租车;主动拒绝与网约车司机“线下交易”,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网约车司机务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公平、规范、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权威答疑——网约车违规线下揽客,最高法明确按“罚款数额较高”标准适用法律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九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十九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进行了现场答疑。
问题: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网络预约平台私自巡游揽客,同时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一事不二罚”的规定作出处理?
答疑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24)最高法法复7号〕规定,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且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且均规定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均系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均可适用于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网络预约平台私自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据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较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责任编辑:沈婷玉 陈婷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