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期,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12月27日,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广东某劳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从事相关工作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聘用的建筑焊工操作人员在响水某项目上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建筑工地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24年5月14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滨海某项目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全员未在岗履职案
2024年12月18日,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高某某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阜宁县某项目高某某存在不在岗,无安全员日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案
2024年4月30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射阳县某项目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按照规定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案
2023年4月24日,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东台市某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组织悬挑式卸料平台验收,监理单位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悬挑式卸料平台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对项目技术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对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安瑞倩 陈婷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