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燃气使用安全“十不准”
2025-01-21 16:10 盐城住建

1.不准因天气严寒、密闭门窗,在通风不良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2.不准在长期空关且未经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合格的房屋内使用燃气。

3.不准在使用燃气的场所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不准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使用燃气。

5.不准在厨房使用多种气源、多种火源,特别是家宴、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

6.不准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和质量不合格的燃具。

7.不准私接三通、使用超过2米、松动老化和不合格的非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8.不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

9.不准向无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燃气。

10.不准在高层、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车库内使用瓶装燃气以及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

 

责任编辑:安瑞倩  丁中明  陆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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