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台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非典型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姜某、吕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吕某在明知姜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提议由姜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去接另外一名朋友,在行使的途中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姜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7.1毫克,并系无证驾驶。
检察院审查认为,吕某对姜某危险驾驶一事起到了主导作用,虽然自己没有开车,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醉驾,但仍构成犯罪。并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姜某、吕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姜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吕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