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好友生日宴会本是表示庆贺,增进友情的开心事,但家住射阳的老彭在参加好友秦某的生日宴时却遭遇了一件痛心事。8月10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爆竹的销售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宴请方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6日晚9时许,老彭在参加秦某60岁生日宴时,在大约8米外观看秦某燃放烟花爆竹时,被一根突然横飞的爆竹炸伤了右眼。事故发生后,老彭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老彭认为该事故系因商店销售的烟花爆竹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商店应当承担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秦某作为爆竹的使用者没有尽到防范事故发生的义务,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老彭将秦某、商店一并告到了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低炸现象,本案中,秦某燃放的爆竹在低空发生爆炸并炸伤了老彭的眼睛,该爆竹明显不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存在缺陷。商店系该爆竹的销售者,老彭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秦某在燃放爆竹时,未能与周围人群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具有一定的过错;老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观看爆竹时,未能远离燃放地点,疏于防范,自身亦有一定过错。老彭被炸伤的根本原因系爆竹存在缺陷,故销售烟花的商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宴请方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老彭自身承担10%的责任。
对此,承办该诉讼的法官向记者表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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