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严管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2017-08-12 09:06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曹恒锋 通讯员 张天鹏 字号:

无人机不能再“任性”飞了。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飞手”如果违反规定擅放无人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警方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日,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省公安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升空放飞。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各地公布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包括盐城南洋机场等;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按照规定,凡起飞重量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现有存量无人机实名登记应当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新购无人机应当按规定及时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须实名登记注册,也就是说,要让无人机起飞,得给它办‘身份证’了。”我市警方有关人士表示,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蔡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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