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内再起诉离婚 微信记录成家暴关键证据

2018-01-17 15:03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刘君健 字号:

“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是中国人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民诉法中也明文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这意味着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必须出现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近日,东台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并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一审判决。

2004年,十九岁的女孩刘某进入一家服装厂上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经常来厂里拉货的单身小伙子司机张某,两人关系确立后,于2008年春节后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婚后,刘某发现张某经常旷工不上班,与朋友出去吃喝、玩游戏,非但不给家里一分钱,反而还要拿家里的钱,甚至将刘某婚前的首饰也偷去变卖。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7年4月10日,刘某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珍惜感情,小两口有望和好,因此于2017年6月15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然而,2017年11月10日,刘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提出张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拿出微信聊天记录、买药、就医记录以及邻居的证词材料。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庭审中,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偶尔的争吵演变为一时肢体冲突的行为,算不上是家庭暴力,俗话说“床头打架床尾和”,夫妻间偶尔肢体冲突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出现了家庭暴力,应该会有报警记录,但刘某却拿不出来。因此,刘某属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情形,应驳回刘某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虽具有隐蔽性,认定存在难度。有些农村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遭到家暴也不敢报警。本案中张某在微信记录中多次出现“打”、“动手”等字眼,如“我是喝醉了才会打你”、“当时动手并非我本意”等,而且刘某的买药、就医记录显示其已数次去药店买药、进医院治疗,再加上还有几位邻居的证词佐证,已经可以认定张某并非只是偶尔争吵、冲突,而是存在对刘某家庭暴力的事实。法律规定“六个月”的原意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给被告一个慎重对待夫妻感情,自我反省的期间,而不应成为其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的“保护伞”。遂作出准予刘某、张某离婚的一审判决。(戴欢来)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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