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盐城建湖一快递公司“吃”10万元“反恐罚单”

2017-10-23 07:07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 字号:

因贪图每单可以多收5元的运费,明知寄件人所寄的是违禁物品还多次收寄,建湖县一快递公司日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被处以5000元罚款。

“铅锻子”竟是铅弹,贪图运费难收手

“我看快递公司寄的包裹里好像有气枪用的铅弹,请你们赶快去看一下。”2017年7月25日,一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建湖县一快递公司违法收寄违禁品。

经警方侦查,2016年11月,张某找到位于建湖某机械厂内的快递公司,称想要寄些“铅锻子”。快递员李某未查验寄件人身份,打开纸盒确定为“铅锻子”后,以每单15元的价格予以收寄。后经张某介绍,李某又帮助“阿光”多次寄递“铅锻子”。

“去年11月份的时候,姓张的告诉我说,‘铅锻子’其实是铅弹,但由于来钱快、寄得多,我就没拒绝。”快递员李某以每单高于市场价5元的价格收寄铅弹,未核实寄件人身份,也未查验内件就直接予以揽收。截至2017年7月,李某寄递“铅锻子”快件约42个,重量达63公斤。

触及反恐高压线,快递公司“吃”高额罚单

“记得有次我还问小李对方寄的是什么,他回答说已开箱验视,我就没再多问。”该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接过“反恐罚单”。他说,悔不当初,通过这件事情,公司也找到了收寄制度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一定会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培训。据了解,该快递公司在邮寄铅弹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开箱验视、实名登记等制度。

10月14日,市公安局联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对这家快递公司多次违规收寄禁寄物品、多次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开出罚款10万元的“反恐罚单”。同时,对该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快递员李某分别罚款5000元。

今年10月份以来,盐城警方多次组织对全市寄递行业开展检查整治,要求相关快递公司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3个100%”制度,确保危险品、管制物品不通过寄递行业流进流出。期间,市公安局联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对39家违法违规的快递公司及相关网点给予行政处罚。10月15日,对两家公司多次不执行“3个100%”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决定,要求两家公司限期整改到位。

反恐无小事,寄递需谨慎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场所管理大队民警朱青海介绍道,国内对于快递货运物品有严格的安检规定。日前,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盐城警方提醒寄递、物流企业,一定要以此案为鉴、谨记违法成本,务必严格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禁止寄递禁寄物品。同时,警方希望广大市民明确认识到“反恐无小事”,理解配合寄递企业登记、验视,若发现违法寄递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邮政局等单位举报,共同维护全市寄递渠道的安全有序。(张天鹏 王一伟)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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