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3月17日发生在市区八菱花园的杀人案件(本报曾作报道),已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曾一同作案的两被告,在法庭上却互相推诿责任,为自己开脱。
被告人尤志冬,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被告人刘勇,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刘勇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3年7月8日被治安拘留7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尤志冬、刘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对是谁将被害人杨某勒死、谁先提出抢劫、谁最先提出将人杀死的事实细节方面相互推诿。
被告人尤志冬的辩护人辩称:尤志冬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发生在尤志冬之手。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辩称:不能认定被害人杨某的死亡是刘勇直接造成的;不宜将两被告人均定为主犯;刘勇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两被告都愿意对附带民事部分赔偿,但表示无赔偿能力。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尤志冬、刘勇于2003年曾一起在市区一公司工作过,2008年2、3月份在游戏厅相遇,由于玩游戏机输了钱,便商量到有钱人家抢钱。被告人刘勇提出:他以前做过保安的一公司周某家里有钱。后两被告人多次计议到周家抢钱,期间两人还到周居住的八菱花园进行了踩点。经预谋后,两被告人共同准备了作案工具。
2008年3月17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尤志冬、刘勇在确认被害人的丈夫周某上班后,携带作案工具分头赶往周家。到周家门口后,被告人刘勇谎称餐厅送海鲜,骗得被害人杨某将防盗门打开。进门后,两人将杨某杀害,并劫得现场部分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志冬、刘勇事先预谋,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两被告人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共同准备作案工具,按事先预谋好的计划共同实施了杀人劫财的行为,两被告人仅分工不同,地位、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尤志冬认罪态度虽然较好,但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勇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尤志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尤志冬、刘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2858.25元由两人各赔偿21142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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