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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食品袋未现踪影
商家均称不知情

发布时间: 2008-10-08  来源: 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

  本报讯 根据有关规定,自10月1日起,超市常用的连卷手撕袋必须使用印有“食品用”字样和“QS”(质量安全)等标识的,并且不可当作普通购物袋使用。然而10月1日至今已过去一周时间了,记者昨日走访后发现,市区的超市无论规模大小,均未使用有“QS”标识的手撕袋,几家手撕袋用量很大的休闲零食店仍继续使用无标识手撕袋。

  在大庆中路的一家连锁超市,记者仔细观察了生鲜区、蔬果区、散装大米与散装糖果区提供的连卷手撕袋,与以前使用的并无不同,都没有“食品用”字样和“QS”标识。超市的服务人员表示“并不了解有这样的规定”。服务人员称,大部分散称食品的包装损耗是厂方承担的,手撕袋是供货商根据供货量配送的,“他们发过来的袋子是这样的,我们就用了。如果有规定要停用,可能存货用完才会换新的。”在位于剧场路的一家休闲零食专卖店里,该店的商品大多以散称形式销售,记者也没有看到有标识的手撕袋,服务员只知道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对于手撕袋的规定则表示不清楚。市区一些熟食、卤菜店的情况则更加严重些,不仅继续免费提供塑料袋,而且大多继续使用超薄塑料袋。

  对于食品袋必须有标识的规定,许多消费者也不知情。一位对此规定有所了解的女士说:“即使有标识,我们也不能判断袋子的用料是不是卫生,我一般都是看袋子是不是结实、透明。如果袋子上面印上标识,恐怕有些人还要怀疑印字的颜料是否有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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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食品袋

  “限塑令”实施后,超市生鲜区免费使用的手撕袋被许多消费者用作购物袋,使用量大增,手撕袋的安全及环保问题就开始凸显出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根据这一情况出台了对限塑令的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一律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并且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标有企业信息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无标识的塑料购物袋10月份起必须停止使用。

作者:
编辑: 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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